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广西将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全区各市县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全区各市县要研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实施意见》指出,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此外,《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其中,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全区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