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省财政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的市、县倾斜,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市、县要将省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和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支持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学前教育各项资助政策。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保障范围,保障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市、县政府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各市、县政府要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省级财政对市、县开展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享有同等劳动就业权利

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此外,各市、县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意见同时提出,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