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宁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实行报备制度的规定》,明确重大敏感案件在侦查监督环节须进行报备,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强化社会风险防控。

根据《规定》,须报备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涉恐、涉暴、涉黑、涉恶等案件,以及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极端事件的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重大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等。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应在3日内,向本院领导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备。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报备。

《规定》要求,要建立重大敏感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提请逮捕的,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适用逮捕条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工作的指导、督办。《规定》明确要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办案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协同发布信息,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消除舆情隐患,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记者 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