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在全国率先贯彻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山东省规定,山东率先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降至0.7%,个人费率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实施,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费率相比,每年可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50亿元,可减轻个人负担约10亿元。降费政策将极大地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