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是全面实施《预算法》的必然要求。浙江专员办为了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定期向浙江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注重与地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厘清各自责任,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分工协作。
一、着力于机制建设,实现联动监管的常规化。转型以来,浙江专员办按照财政部“两个联动”的要求,重视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定期向浙江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服务中心工作,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肯定。二是联合召开工作会议。在浙江省年度财政地税工作会议上主动发声,使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了解转型后的专员办职责,为更好履职提供保障。同时更直观、全面地了解浙江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有利于更好地结合省情市情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服务浙江经济发展。三是情况通报制。年初向省级财政通报全年转移支付重点监管项目,年中就具体监管事项召开专员办、省级财政、省级主管部门三方座谈会,年末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财政通报监管情况,形成了“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沟通,年末有结果”的例行通报制。四是信息报送制。与省级财政部门开展月度对账,取得各项资金拨付文件。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日常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收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等基础资料。五是联合监管制。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先行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事中保持动态联系,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全力配合。事后根据财政监管要求对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积极整改。联合监管充分发挥了主管部门的作用,形成良性互动。
二、着力于信息共享,推进联动监管的日常化。一是与省级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每月通过月度对账,取得预算分解下达文件,动态掌握预算分解的及时性。每半年取得当期和上年度汇总数据,掌握中央对浙江转移支付面上总体情况。对监管信息,主动对接,年初告知全年重点监管项目,监管中注重沟通协调,采取多种形式通报监管结果,实现财政部门监管成果的共享。二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如通过建立浙江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统计月报”等信息的定期报送制,及时掌握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有助于结合省情开展监管和调查研究。三是与项目单位的信息共享。自主开发专项转移支付监管系统,整合监管信息,延伸至项目单位在线取得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和数据,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着力于监管质量,提升联动监管的有效化。对省级财政,要求其切实履行作为资金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对专员办的监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如对2017年提前下达资金的督导工作,浙江省财政厅根据监管要求,对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共四大类103笔的预算分解下达情况和编入预算情况进行了逐笔落实,督促各市、县(市、区)财政及时编入预算,并对全省数据进行了汇总。通过联合监管,浙江省基层财政年初预算到位率较往年有了较大提高。对业务主管部门,突出政策监管,要求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如对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监管,浙江省民政厅对财政监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方面,对历年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做好废改立,将修订《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列入2017年省政府一类立法项目。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业务经办部门的指导管理,通报问题、加强培训、完善流程、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共同维护浙江省低保制度健康运行。又如,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保监局落实“进一步规范”的要求,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在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强化农业保险运行规范的要求,确保中央政策有效落地。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浙江专员办将进一步完善联动监管机制,确保中央政策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017年3月7日 来源:浙江专员办
加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监管工作,是全面实施《预算法》的必然要求。浙江专员办为了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定期向浙江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注重与地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厘清各自责任,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分工协作。
一、着力于机制建设,实现联动监管的常规化。转型以来,浙江专员办按照财政部“两个联动”的要求,重视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定期向浙江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服务中心工作,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肯定。二是联合召开工作会议。在浙江省年度财政地税工作会议上主动发声,使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了解转型后的专员办职责,为更好履职提供保障。同时更直观、全面地了解浙江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有利于更好地结合省情市情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服务浙江经济发展。三是情况通报制。年初向省级财政通报全年转移支付重点监管项目,年中就具体监管事项召开专员办、省级财政、省级主管部门三方座谈会,年末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财政通报监管情况,形成了“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沟通,年末有结果”的例行通报制。四是信息报送制。与省级财政部门开展月度对账,取得各项资金拨付文件。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日常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收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等基础资料。五是联合监管制。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先行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事中保持动态联系,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全力配合。事后根据财政监管要求对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积极整改。联合监管充分发挥了主管部门的作用,形成良性互动。
二、着力于信息共享,推进联动监管的日常化。一是与省级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每月通过月度对账,取得预算分解下达文件,动态掌握预算分解的及时性。每半年取得当期和上年度汇总数据,掌握中央对浙江转移支付面上总体情况。对监管信息,主动对接,年初告知全年重点监管项目,监管中注重沟通协调,采取多种形式通报监管结果,实现财政部门监管成果的共享。二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如通过建立浙江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统计月报”等信息的定期报送制,及时掌握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有助于结合省情开展监管和调查研究。三是与项目单位的信息共享。自主开发专项转移支付监管系统,整合监管信息,延伸至项目单位在线取得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和数据,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着力于监管质量,提升联动监管的有效化。对省级财政,要求其切实履行作为资金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对专员办的监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如对2017年提前下达资金的督导工作,浙江省财政厅根据监管要求,对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共四大类103笔的预算分解下达情况和编入预算情况进行了逐笔落实,督促各市、县(市、区)财政及时编入预算,并对全省数据进行了汇总。通过联合监管,浙江省基层财政年初预算到位率较往年有了较大提高。对业务主管部门,突出政策监管,要求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如对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监管,浙江省民政厅对财政监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方面,对历年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做好废改立,将修订《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列入2017年省政府一类立法项目。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业务经办部门的指导管理,通报问题、加强培训、完善流程、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共同维护浙江省低保制度健康运行。又如,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保监局落实“进一步规范”的要求,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在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强化农业保险运行规范的要求,确保中央政策有效落地。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浙江专员办将进一步完善联动监管机制,确保中央政策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