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发展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

《实施意见》将救助对象细划分为处于绝对贫困、相对贫困、面临其他困难3个层次,分别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宁夏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的方式;对于有重大生活困难的,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适度提高救助标准,进行“一事一议”审批。此外,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小额临时救助。(记者 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