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这标志着我国非遗的区域性整体保护之路正式开启。截至目前,文化部已批准设立晋中、徽州、热贡、羌族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江西、青海、四川等17个省(区、市)。

“整体性保护”,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福建永定客家土楼 陈浩摄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整体性保护”,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山西平遥推光漆器 田贺摄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还非遗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不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它至少还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其资源保护和其他人文精神财富保护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辽宁大学教授乌丙安说。

这种“整体性保护”,就是要还非遗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近年来,文化部不断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实验区建设要“见人见物见生活”,把非遗项目和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生态环境一起保护;在古村落和老街改造中保留原住居民,保护原住居民的生活方式,避免实验区内的传统村落、老街变成只有建筑和商铺、没有原住居民的空心遗址,避免非遗失去传承的基因、环境和土壤。

以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该区域历史上长期处于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的交汇地带,保留着根植于农耕文化中的节俗文化、粟文化、醋文化、酒文化、药文化、武文化、乐文化、农时文化等,传承着农工并举、商儒结合、耕读传家、乐舞相济等诸多代表性文化项目。当地政府不仅对区域内的物质文化遗产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进行了系统梳理,还对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努力把非遗保护同当地的历史条件、现实需求及发展方向相结合,多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关系密切的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都得以认定、建档并挂牌,并且依托旅游开发得到了恢复与修复。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无经验可借鉴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非遗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一次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外经验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祁庆富说。

据文化部非遗司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21个实验区中已有13个实验区的总体规划通过了论证和批复,正在实施;3个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2个实验区的总体规划正在编制;3个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即将启动编制工作。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要经过相当长的周期才能完成。

尽管如此,国家和地方在边探索、边投入、边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11年至2015年,文化部通过中央财政,支持10个实验区建设了151个非遗综合性传习中心。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2390万元人民币,支持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62个非遗传习中心的建设与运营;安排2520万元在实验区增设287个非遗传习点。同时,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理念和做法,各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整合多方资源形成非遗保护的合力

受文化部非遗司委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于2015年11月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课题组发现,“保护区”这一“整体”虽然以概念的形式充分体现在山西省级文化部门与文化部、各市县的工作对接之中,但是在保护区所辖各个区县的具体建设工作中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容易混同于非遗项目保护的常规工作。比如,各区县还没有具针对性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等地方性配套文件,跨部门的领导机构建设缺乏或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缺少“保护区”整体建设的专职责任人。

在区域文化研究专家、晋中学院教授李山岗看来,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问题是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的一个缩影。保护区建设依然停留在各个县市对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上,“保护区”概念中区域整体和资源共享的意义体现得较为薄弱。同时,保护区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农业、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等资源条件尚未充分整合,而整合在某种程度上有赖于当地政府将保护区建设切实纳入区域发展规划。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将上述保护区建设中的不足归因于缺少日常有效运转的管理部门,这导致相关社会力量不能统筹协作,难以达到以共治的方式形成保护区整体效益的目的。课题组建议,要成立权力和责任明确的行政管理机构,在省政府领导中选取专门负责“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责任人,跳出各个厅局的层次,统筹保护区建设工作,推进各厅局和部门之间的深度合作与资源整合;加强当地社会组织的动员工作和实质联系,通过与社会组织、企业和学术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鼓励社会组织自觉、积极开展非遗传承,最终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良性动力传递机制,以有限的资源实现广泛参与、有效传承。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7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