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明确了“四种形态”的含义、适用情形、处理种类和处理程序。全省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下大气力扶“歪树”、治“病树”、拔“烂树”,今年1至8月处理29849人,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比63%、31%、4%和2%,呈现出“倒金字塔”式结构,“四种形态”已在黑龙江落地生根。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重点在发挥纪委监督责任。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以上率下,在换届、提拔、年节等不同节点带头对各地市党政一把手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省纪委书记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仅今年前8个月就谈话提醒省管干部160余人次。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办法》,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好党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

2017年以来,全省共受理信访举报33151件次,立案13532件,给予党员干部重处分及重大职务调整1951人,移送司法机关101人。牡丹江市委原书记张晶川、大兴安岭地委原书记肖建春、鹤岗市政府原市长梁成军、齐齐哈尔市委原组织部长胡福绵等一系列重要腐败案件被严肃查处,彰显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在实践中,黑龙江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状况,注重宽严相济,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某市政协副主席李某某在接受组织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其他违纪问题,且其违纪问题主要发生在十八大前,省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由副厅级降为正科级的处分。

省纪委坚持问题导向,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工作重点,给各级纪委“把脉开方”“靶向施治”,指明工作方法和路径,在持续运用第二、三、四种形态,保持立案审查和处分人数高位增长的同时,着力抓好第一种形态。(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徐大勇 通讯员 李秀)

黑龙江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月的冰城,丁香盛开。参加黑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代表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这次会议,会风会纪空前严明,没有了曾经的应酬、少了相互的寒暄,大家一心一意谋划今后五年振兴蓝图,共同商议黑龙江发展大计。会风的焕然一新,体现出省委扎实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取得的突出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黑龙江省正风反腐不断向纵深发展,立案审查和处分人数连续四年高位增长,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2017年,全省深入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推动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持续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完善制度以上率下,拧紧落实主体责任的“发条”

“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黑龙江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有力抓手,不断夯实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基础。

“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等9种情形,适用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处理方式。

2016年12月21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反复推敲,《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共6章26条3000余字,明确了“四种形态”的含义、适用情形、处理种类和处理程序,既坚持从严执纪,又体现治病救人,对“谁来做”“怎么做”这样的问题尽数在列,充分体现了从“事后问责”向“事前监督与事后问责并重”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大案纠小错并重”转变、从“贪大求全”向“快查快结并重”转变的理念。

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兴东告诉记者:“省委《办法》知易行简、务实管用,便于基层操作,可以说拿过来就能用,让基层在实际工作中有了具体遵循,知道了如何去抓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办法》中明确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是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压实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2016年7月31日,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副区长吕某某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野游宴请,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针对新林区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时任地委书记贾玉梅同时任新林区委书记孙森进行了警示谈话;新林区委将吕某某违纪问题在全区党员干部大会上作了通报,并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同区属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严肃党纪、标本兼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今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委结合本省历史文化、经济结构和社会风气等实际,出台《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意见(试行)》,在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基础上,从解决最突出问题入手推进政治生态建设,持续将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以往不予处理的苗头性、倾向性轻微违纪问题,现在都要纳入第一种形态提醒批评、‘红脸出汗’;以往严肃查处的严重违纪问题,现在依然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要通过我们的实际工作,让各级党员干部真正转变观念,时刻自警,严格自律,进而达到实践‘四种形态’的初衷。”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梁智君说。

关口前移跟踪问效,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梳理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可以发现一个规律:“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为此,黑龙江省各级党委、纪委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着力防止“小错酿大祸”。

实践中,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以上率下,带头约谈提醒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省管领导干部,年均数量达到170多人次,带动全省形成了由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的工作常态。省纪委书记扎实履行监督责任,每年谈话提醒市(地)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和省直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超过200人次。各市(地)、县(区、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谈话函询机制,把谈话处置问题线索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对个人综合得分低于80分以及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省委责成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主要通过选人用人、插手工程项目和收受礼金敛财,市长、县长主要通过批准工程项目、拨付财政资金和批准事业编制进人敛财,高校书记、校长主要通过招生录取、调整专业和基建招标渠道敛财……”

通过综合分析近年来查办的大量腐败案件的违纪情形,省纪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易发腐败的不同路径,抓住要害、关口前移、分类施策,在实践“四种形态”上打出“组合拳”,着力推动正风反腐向“关键少数”深化、向整治社会不公深化、向抓好问题整改深化,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今年5月,省纪委对13个市(地)实践“四种形态”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开展了“导向性”调研,梳理出未能全面掌握和运用监督执纪方式方法、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比例偏低、直接了结线索比例偏大、综合运用组织措施较少等四个方面问题,“对症开方”,从工作方法、政策把握、处置时限等方面指明工作路径。

今年1至8月,全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29849人,其中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比63%、31%、4%和2%,呈现出“倒金字塔”式结构性特征。

拔“烂树”保持高压,治“病树”刚柔并济

2016年6月29日,面对突如其来的省纪委执纪审查人员,依兰县委书记赵长满一脸惊恐,他知道自己权倾一隅、独断专行的“好日子”到头了。赵长满被组织审查的消息传开后,当地群众竟在县里的广场上放起鞭炮来庆祝。同年10月,省纪委监察厅给予赵长满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以来,黑龙江省共受理信访举报33151件次,立案13532件,给予党纪重处分及重大职务调整党员干部1951人,移送司法机关101人。牡丹江市委原书记张晶川、大兴安岭地委原书记肖建春、鹤岗市政府原市长梁成军、齐齐哈尔市委原组织部长胡福绵、肇东市委原书记赵胜利、依兰县委原书记赵长满、庆安县政府原县长景泽宇、哈尔滨农商银行原董事长杨德彬、省扶贫办原主任张希良等重大腐败案件被严肃查处,一批“烂树”被彻底拔除,持续保持了零容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以违纪事实和性质为基础,综合考虑违纪问题后果和影响,配合审查及认错悔错态度,综合运用党纪轻处分、降职免职、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多种方式,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治“已病”、江心补漏,更治“未病”、防微杜渐,让“歪树”“病树”重新焕发生机。

2017年2月,省纪委在对省直某部门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某进行审查中发现,其担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曾在生病住院和岳父葬礼期间收受礼金。从违纪事实上看,完全可以按照第二种形态对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但鉴于刘某能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坦白违纪事实,深刻剖析问题根源,省纪委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收缴违纪所得。这是黑龙江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具体事例。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必须统筹把握、科学实践才能发挥作用。对党组织而言,从严执纪并不意味着一味从重,而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动辄则咎,关键是运用好第一、二种形态,让大家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省纪委副书记崔军说。

通过上下共同发力,黑龙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持续向严细深实方向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展。(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徐大勇 通讯员 吴迪)

“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发生深刻变化

黑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王常松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谋划忧深思远。黑龙江省各级党组织把“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转变监督执纪问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推动“四种形态”在黑龙江落地生根,取得明显成效。

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带动了管党治党的明显变化。一是从“少数党组织管”转变为“全体党组织管”。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必须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责任主体作用。各级党委(党组)都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党的工作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党治党工作格局,全省11.4万个党组织全部成为“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二是从“管少数党员”转变为“管全体党员”。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基础在全面,必须着眼于全面管、管全面。我们改变过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思维惯式,既坚决查处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又坚持用纪律尺子衡量全体党员的行为,管在日常、严在经常,用纪律把全省230万党员管起来,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三是从“抓大放小”转变为“抓早抓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成效,必须在实效性上下功夫。我们坚持抓早抓小和柔性化处置,既抓大案又纠小错,做到动辄则咎、小错即纠,采取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处理方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问题,切实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我们对违规违纪行为区分情况、对症下药,严格把握适用情形,在“好干部”与“阶下囚”之间设立“缓冲区”,既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又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既治“已病”、江心补漏,更治“未病”,警示大多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1至8月,全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9849人,第一种形态占比63%,其中省纪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占比超过90%,“红脸出汗”已经成为常态。

有效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在监督执纪上不断完善,继续加大运用“四种形态”力度,第一种形态突出落实主体责任,第二种形态突出运用组织手段,第三种形态突出运用好“断崖式”处理,第四种形态突出纪法衔接,力争在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上取得更大成效。(黑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王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