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审计厅近日(7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定期报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信息,并及时将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移送省纪委机关(监察厅)或者省委组织部。
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生态环境审计中,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对审计发现的因领导干部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重大失职渎职、重大违纪违法导致资源损失、环境破坏等问题,要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同时,根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试行)》规定,要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和相应处理提出建议,将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移送省纪委机关(监察厅)或者省委组织部,将非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事部门,并抄送省纪委机关(监察厅)和省委组织部。
审计厅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对移送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议事项进行追踪,及时收集反馈情况,并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一次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情况统计表中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近期,全省审计部门不断加大推进“绿色发展”审计力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去年底印发我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对前期1市4县试点基础上,2017年适当扩大审计试点范围,2018年制定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目前,审计厅正在开展制定暂行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拟在明年上半年报省生态文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今年4月,省审计厅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和地理国情普查、监测获取的各类基础数据,为审计评价提供技术支撑,破解生态审计中门难进、量难测等问题。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共同建设四川省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信息平台数据库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