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16日透露,根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先行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凌月明强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改革方案规定,针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调整机制,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副司长刘键指出,矿业权使用费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低费率起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表示,为防止以协议出让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带来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廉政风险,本次改革进一步对协议出让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将当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另外,改革方案还规定部分审批权下放。凌月明指出,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属国土资源部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新)